沪食药监药安〔2013〕658号
各相关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:
近年来,随着我国对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及其复方制剂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,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及其复方制剂制造****的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。但是,利用麻黄草提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****的问题日益凸显,麻黄草已成为目前国内加工制毒的又一主要原料。为加强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涉及麻黄草的管理,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行为,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》(食药监办药化监[2013]84号)(详见总局网站),请各相关单位按《通知》要求做好麻黄草的相关管理工作,并做好以下工作:
1、各相关单位要根据《通知》要求进行自查,并向本局报送自查报告;
2、请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填报调查表(详见附件),不涉及麻黄草的企业,也请零报告。
本局将根据《通知》要求对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麻黄草经营、使用进行监督检查,如发现在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采挖、销售、收购、加工、使用麻黄草的,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。涉嫌构成犯罪的,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严惩。
请各相关单位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调查表分别以书面和电子版报送本局药品安监处。(联系人:刘露,电话:63356102,传真:63112359,邮箱:liulu@smda.gov.cn)
以上通知,请遵照执行。
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2013年11月12日